台灣總督府是日治時期台灣的最高統治機關,其首長是台灣總督。台灣總督府的辦公處所位於今日凱達格蘭大道上,即現在的中華民國總統府。該建物自1912年6月1日開工,於1919年3月完工,歷時8年,耗費281萬日圓﹔現今仍是中華民國的國定古蹟。
總督府的組織特色為『總督專制』,身為總督府主官的台灣總督,總攬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大權,形成總督專制的政體。
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,大日本帝國台灣地方政體皆採委任立法制度,總督府為當然中央機關。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,通常是由總督府內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台灣總督以『總督府令』命其中央機關、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。
也因此,總督府轄下機關,尤其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政策實行深具人治色彩,所有行政官員皆只以執行法律及管理行政為主要事務,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缺乏自主。
另外,地方行政基層係以警察為中心。除了一般治安維護業務外,舉凡政治思想、結婚、生子戶口管理,還有鴉片管理、公共衛生、收稅、物資分配、土地調查等等,統統都是警察的業務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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